2003年02月11日
佘詩曼遭法庭下令拘捕
2月 11 星期二 03:00 更新
四違交通例被扣16分
佘詩曼因違例駕駛扣滿分,被傳召到法庭應訊以待裁判官頒下停牌令,但佘詩曼繼上兩次缺席應訊令案件須兩度押後,昨日本應再要到觀塘法院應訊,但她以身在內地公幹為由再次缺席,裁判官陳潤棠因此決定頒拘捕令將她拘捕。
太遲要求延期
據了解,佘詩曼在昨日出庭前,已傳真信件給法庭,表示自己正身在內地工作,申請將案件再度押後,但裁判官昨日表示,佘詩曼很遲才傳真信件給法庭提出申請,遂決定向她發出拘捕手令,另准佘詩曼以二千元現金保釋。
現年廿七歲的佘詩曼,於二○○○年七月二十六日至二○○二年四月十九日期間,因四次違例駕駛,合共被扣十六分。佘詩曼原定今年一月六日須到觀塘法院應訊接受停牌令,但她並無現身,裁判官當時指佘詩曼已通知法庭因正身在外地無法應訊,因此將案押後至一月廿七日再處理。
及至一月廿七日再訊時,佘詩曼又因在內地公幹而缺席,裁判官於是將案再押後至昨日處理。
根據法例,如涉案人士或證人不依傳票指示如期出庭應訊,而又有人宣誓作證已將傳票送達有關人士,則裁判官可簽發拘捕令,以指示執法人員將有關人士拘捕及帶上法庭。執法人員根據手令而拘捕了一個人後,必須盡快將被捕者解上法庭由法庭發落。如裁判官決定該人一旦被捕後,可在出庭前保釋外出候審,便會在手令後註明保釋條件。
阿佘心急返港
現正身在上海拍劇佘詩曼,在長途電話中被問到她遭法官簽發拘捕令一事時無奈的說:「其實我只係收唔到信,係一件小事,我唔想愈描愈黑,唔想小事化大,而且依家真係唔方便講太多。原本我十九日至拍完返香港,我都好心急想快返搞掂件事,但幾時返就要睇公司安排,而家件事交畀公司處理。(你知道被法官發拘捕令有乜感覺?)真係唔方便講,總之我想盡快搞掂件事啦!」
無製作資源部副總監區大鈞,亦已跟佘詩曼聯絡了解此事,他說:「我今日打電話畀阿佘,佢都唔知道事態咁嚴重,佢以為自己唔香港,可以以書面形式向法庭要求申請延期,就上海傳真封信到法庭,但程序上係要得到法庭認許,所以係程序上出現問題,佢唔知道原來唔可以咁,發生誤會後佢都希望可以盡快返解決件事,仲會尋求法律界幫手處理,阿佘係會面對件事,絕對唔係逃避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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