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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3年08月13日
神的審判一定是公義的, 祂審判的標準是依據各人的良心
神給了各人良心, 叫人做事可以憑良心去辨別對錯,
如果有人作過違背良心的事, 就是犯罪
有罪的, 神要刑罰他
而永遠的刑罰就是在地獄受苦。

公義的神不會定義人的罪, 因為義人沒有犯罪。
而且, 祂喜愛義人, 行為正直的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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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你作任何事, 你的良心定會告訴你, 這樣作對否
但當不確定對錯, 卻去做的話, 這個行動就不是出於信心
而當人沒有信心這是對的, 而去做一件事時, 他所作的, 就是罪, 因為他試探神了
(羅馬書14: 22-23 你有信心,就當在神面前守著。
人在自己以為可行的事上能不自責,就有福了。
若有疑心而吃的,就必有罪,因為他吃不是出於信心。
凡不出於信心的都是罪。)

「凡不出於信心的都是罪」
你對自己有否犯過罪, 有沒有信心呢 ?
你有否信心, 說 : 我從來也沒有犯過罪呢 ?
若你對自己有信心, 「在自己以為可行的事上能不自責」
你就沒有犯罪了。
但是如果你自己也說「我真得不知道究竟我沒有做過有罪既事」
那麼, 我想你自己也未必有信心自己是無罪的。
「凡不出於信心的都是罪」

罪是什麼呢?
我們所作一切違背良心、不合理、對人沒有愛心的事都是罪。
例如恨人、說謊、欺騙人、妒忌人、背後說話傷人和放縱情慾等...
罪的根源就是我們愛黑暗不愛光,固執地要繼續犯罪。
(啓示錄21:8 惟有膽怯的、不信的、可憎的、殺人的、淫亂的、行邪術的、拜偶像的
和一切說謊話的,他們的分就在燒著硫磺的火湖裡;這是第二次的死。)
犯罪的結局, 犯罪的代價, 就是死



於03年8月發佈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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