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6年06月14日
「候命期間回院工作 才算工作」
3月 2日 星期四 05:05 更新
【明報專訊】「候命工作」是這次申索的重點之一。對於醫生及醫管局雙方的兩極看法,法官石仲廉都不完全認同。他認為只有當醫生在工作地方候命,或於候命期間被召回醫院工作,才算「工作」。若任何醫生在放假期間符合上述「工作」情,便可獲賠償。醫生若被指派於假日的早上巡房,亦可獲賠償。
候命工作分3級
原告指出,候命工作有3種程度,第1級候命的醫生要在醫院或附近候命,隨傳隨到﹔第2及3級候命的醫生,可遠至距離醫院半小時路程的地方候命。醫生一方認為,無論在任何地方候命工作,都算是「工作」。醫管局一方認為,除非候命期間被召喚工作,否則在醫院休息室或在家中候命,都不算「工作」。
法官裁定,醫院及診所等均屬「工作地方」,在這些地方候命,或在候命期間被召回上述地方工作,均屬「工作」。若不在工作地方候命及接聽電話查詢,便不屬「工作」。
梁家騮不滿這裁決,他表示,身為高級醫生,很多時在家中候召(第2級候召),以解答駐院醫生查詢,並有兩成時間須返回醫院,由於候召時不能遠離醫院,多數只能在醫院附近與朋友喝茶,不能參與長達數小時的社交活動,身心狀態其實與在醫院工作差不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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